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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发布“新20条”助推工程总承包发展

消息来源:本网站     发布时间:2016/6/2 10:56:13     浏览次数:

2016年5月20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意见》肯定了工程总包项目模式的积极意义和重要性,倡导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从推动工程总承包行业发展方面提出了相关的优化建议(后附全文),以下是重点解读。 

1 工程发包前提-可研、方案或初设后

《意见》明确了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前提条件,是需业主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业主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 招标实施细节-发包方式、评分办法、合同模式

众所周知,民用建筑行业领域的发展是基于四川省08年灾后重建,总理提出的“三年任务、两年完成”,节约工期是EPC的模式的显著优点,《意见》首次提出了发包模式除了采用招标外还可以直接发包,结合招投标条例来看,为一些加急项目提供了绿色通道。

另外《意见》也首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列出了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结合各省市招投标法规中对商务标、技术标的比重来具体拟定评分办法。

最后《意见》建议了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城多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3 分包相关约定-投标不需组成联合体

虽然之前就有规定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这次《意见》再次做出具体解读: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 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也就是说,今后在工程总承包投标中,可以不再强制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了。

4 监管手续变革-图审、施工许可、备案等

因为EPC模式的特殊性,具有部分“三边工程”的特点,但现有的行政审批流程仍按照传统模式进行,则无法将工程总承包的优点体现到最大化,所以这次《意见》给出了几点在前期实施过程中较为显著的审批手续办理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式,如以下三点:可分阶段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分包单位可自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5 管理体系建设-区别单纯建筑设计单位

在发展过程中,市场上一度出现只要是具有相应资质都可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但是这些单位在中标后,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和管理体系却无法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项目无法顺利推进,同时给主管部门及一些建设单位造成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误解,所以《意见》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除了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外, 还需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同时,还需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

 消息来源:勘察设计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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