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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消息来源:本网站     发布时间:2016/8/18 11:34:58     浏览次数:

建质监函[2016]51号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质量安全司2016年工作要点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于7月至8月开展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济南、徐州、常州、福州、南昌、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每个城市督查2~3个项目,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含围护结构)为主。

  二、督查内容

  详见《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监函〔2016〕8号)。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受检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汇报。

  (二)督查组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情况,查阅资料,并填写相关检查表格。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下发执法建议书。

  (三)每个省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向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情况。

   四、督查分组及时间安排

  督查共分为3个组,每组督查3个城市,分组情况详见下表。督查组每组6人,设组长1名,联络员1名,配备专家4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等专业专家)。

  五、有关要求

  请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一是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清单;二是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记录表及配合人员;三是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到场配合检查;四是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专家意见反馈会。

  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请各地指定1名同志作为本次督查工作联络员,并于6月25日前把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康  

  电 话:010-58933041 58934464(传真)

  邮 箱:58934464@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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