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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定期报送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消息来源:本网站     发布时间:2017/6/21 10:05:31     浏览次数:

 豫建设标〔2017〕3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做好对本辖区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发现典型,塑造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做好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清出,完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管理。

二、切实推进,落实工作责任

针对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一)依据勘察设计工作要点,制定出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意见措施;(二)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学术讲座和技术培训;(三)执行“宽准入、严监管”的管理模式,做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审核工作;(四)做好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监管工作;(五)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企业、人员、项目、信用等数据库;(六)做好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季报工作的催报工作;(七)推进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做好企业的动态核查和违规企业、人员的查处以及建办市函[2017]353号文要求的其他工作。

三、专人负责,按时上报工作进度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附件内容填写、统计汇总上报,上报材料要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局(委)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每月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每月5日(法定假日顺延至工作日第一天)。我厅每月将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填报情况在省厅网站上公布。

联系人:黄  艺 

电  话:(0371)68080837

邮  箱:sjc68080837@163.com

附件: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报送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联系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353号)

2017年6月13日

附件:工作联系表  通知(建办市函〔2017〕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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