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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消息来源:本网站     发布时间:2017/7/7 15:32:42     浏览次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豫建人教20175

 

厅属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工作要求,提升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现对厅属及各有关单位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近年来,国家对城市设计人才、建筑设计人才、城市管理人次、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及现场管理等人才的培养培训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大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6学时。

(一)公需科目

1.学习贯彻“5年行动计划”打造中西部科技新高地

2.河南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学习辅导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

4.全民科学素质专题教育--大数据技术与应用

(二)专业科目

1.城市设计的概念、内涵、对象层次和内容范围

2.城市设计过程的组织、实施、公众参与和设计成果的表达

3.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

4.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5.装配式建筑技术

6.新型城镇化

7.生态城市与海绵城市

8.PPP模式与城市建设

9.行业有关新标准及规范

10.市政工程施工新工艺

11.城镇燃气的应用与安全技术

12.地下排水管线工程施工新工艺

13.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近况、新规范标准、化验检测要点与达标排放

三、继续教育形式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形式为网络在线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www.hncen.org(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平台”),在完成信息注册后,分别进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学习。学习结束后应打印学时证明,作为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的凭证。(附件)

四、证书登记和审验

(一)由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审核、证书登记,并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汇总。

(二)专技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携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到厅人教处进行学时审验,审验合格后,厅人事教育处签署“业务主管部门审验意见”。

五、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四)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河南省中原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要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大力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新政策、新法规、新理论、新方法”的继续教育培训。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需要培养人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要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行业协(学)会共建共享“省住建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共同为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优质资源。

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各有关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厅人事教育处和省中原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联系。

(一)厅人事教育处 刘乐  68080817

(二)省中原建设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樊军  63297636

 

附件:河南省住建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用户注册及学习流程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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