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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消息来源:本网站     发布时间:2018/4/23 8:22:56     浏览次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

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文)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定于2018年4月20日——5月10日对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各级主管部门在对进豫勘察设计企业承揽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区)、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是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文要求执行;是否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企业诚信信息报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105号办理信息报送;是否出台有关跨区域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文件,出台文件需附文件号、名称、出台时间等;报送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的情形等。主管部门对照企业报送情况,核查企业上报信息,抽查项目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在岗、签字是否一致等;请将核查结果和近期管理情况形成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2. 受检企业范围。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前在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勘察设计企业承揽项目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暨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情况(简称:一体化平台),包括是否按规定在“一体化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参与在豫项目人员资格信息情况;项目负责人、驻豫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所需技术人员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等情况;变更信息报送情况;市场行为以及承揽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起止时间等。

二、检查时间

1. 4月25日前企业自查。企业将本单位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当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2. 5月15日前项目所在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核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将检查情况书面(含电子文档)报送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三、核查工作要求

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组织核查组到企业登记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时间由各核查组和被核查企业联系确认。核查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被核查企业的核查情况(含电子文档)报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2. 企业自查。被核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核查要求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说明。被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建市〔2010〕128号、建市〔2015〕140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3. 责令整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的,现场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整改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发文单位各留存一份;发现企业存在其他问题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责令整改,整改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整改期间暂停企业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整改期满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于6月15日前报我厅勘察设计处。

4. 对整改后复查资质仍不合格企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同时将下发给企业的《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我厅勘察设计处,我厅将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行政许可。

5. 被核查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含固话、手机)于4月25日前传真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名单附后)。

联系电话:0371-68080837(传真)

邮    箱:sjc68080837@163.com

附件: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2. 整改通知书

      3. 规范勘察设计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

                             2018年4月19日

附件: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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