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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2018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随机抽查结果的通报

消息来源:本网站     发布时间:2019/1/2 14:56:53     浏览次数:

豫建设标〔20187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促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效益,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随机抽查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36号)的工作安排,7月底至11月上旬,我厅组织了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随机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地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专家256人,执法人员110人,对本次随机抽取的262个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共发现有不同程度违反强制性标准、计价行为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897条。其中,违反强制性条文63条,违反一般性条文651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管理规定15条,违反法律法规17条,存在安全隐患的有2条,计价行为方面124条,未按要求报送受检材料的项目25个。  

从检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提供迎检资料,绝大部分项目能够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采用符合要求的计价方式。

二、好的方面

(一)高度重视。大部分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流程,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严格认真的检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检查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准确及时,较好完成了此次检查工作。如:郑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马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等。

(二)积极配合。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受检单位能积极报送材料,多数建设单位能够主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自觉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三)效果明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省厅建立的河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四库一平台共享项目台账,补充完善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和专家人员信息库。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的工作模式,积极有效推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提高了标准化效益。

三、存在问题

(一)个别地市主管部门不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不认真领会有关工作要求。具体表现为: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项目信息录入有误、专家意见填写不完整、部分项目未按要求检查、报送,影响工作进度。如: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二)个别项目的责任主体消极应付或不配合此次检查工作,未按照要求报送材料。具体表现为:未报送、报送资料缺失、报送错误材料等问题。

(三)规划阶段有6个项目存在问题共计10条。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等。

(四)勘察阶段有45家单位违反一般性条文共计 160条。问题主要集中在:勘测点平面图缺失、适宜性评价缺失等。

(五)设计阶段有36家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共计41条,52家单位违反一般性条文共计301条。问题主要集中在: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未按要求开设甲级防火门;栏杆高度不够(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垂直杆件间距过大;结构设计承载力或刚度不够;节能计算书中未进行结露验算等问题。

(六)施工阶段有33家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共计20条,58家单位违反一般性条文共计190条。问题主要集中在:未按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部分实验检测记录不齐全、部分产品不齐合格证书不齐全、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管义务等。

(七)计价阶段有80家单位存在问题124条。问题主要集中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造价成果文件注册造价师未签字;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计价方式、风险承担存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等。

四、处理意见

(一)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详见附件)责成有关地市主管部门继续检查,并于2019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至省厅,逾期拒不报送材料的,由有关地市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主体,并依据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的企业(详见附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1931日前报送省厅,省厅将依据各地处理情况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违反一般性条文及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管理规定的企业(详见附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并将整改结果于201931日前报送省厅。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省厅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 “不良行为记录

(四)对计价行为存在问题的企业(详见附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并将整改结果于201931日前报送省厅。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省厅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主管部门在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监管过程中,要发挥专业优势,切实监管到位。

(二)理顺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彻底扭转因内部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管环节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等原因而形成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管理现象,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管力度,在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水平方面下功夫,见实效。

(三)严格认真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文件要求,严格执法标准和程序,对违法违规项目的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速从严处理,通过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起到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对于处理问题不积极,反馈情况不及时,处理问题不到位,整改问题不彻底的地市、县,将采取递进处理措施,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四)建立整改台账。省厅将统一建立项目整改台账,整改一批,销号一批,做到善始善终,在2019331日前处理完毕。

 

附件:2018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随机抽查结果汇总表

 

20181228 

29055732ta8i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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