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紧紧围绕市场,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行业自律,繁荣设计创作,强化职业能力建设,引领我省勘察设计事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指导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发展企业文化,弘扬职业道德,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环境。
(二)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贯彻落实政府部门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开展行业调研,整理发布国内外勘察设计行业信息,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参考。
(四)落实“新基建”战略,大力推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生产组织模式的应用,提升装配式和信息化技术水平。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优评先推选及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四新”技术推广应用评价鉴定等活动;繁荣设计创作,增强会员的创优意识,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六)提供智力支撑,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会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勘察设计咨询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八)积极推动社团标准规范的制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研课题研究,把握新常态行业发展方向,提升行业科技进步。
(九)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充分利用协会网站、智能管理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开展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协会和企业的沟通,开展交流、合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十一)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申请会员为勘察设计行业及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热心本会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基本信息;
(五)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电子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电子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的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将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九)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体系事项;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集中、通讯、远程线上等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包括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若干。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协会秘书长的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工作中较为重大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指导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财务管理人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管理财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