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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2-09-28 浏览量:1152

豫建设标〔2012〕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审核行为,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是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重要环节。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负责资质申报材料初审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熟练掌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按照资质标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实填写审核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相关材料的实地核查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和实地核查工作,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一)要按照企业申请的资质类别审核提交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所规定的相应申报材料要求。

    (二)资质初审部门应组织专人实地核查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重点核查申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经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业绩、人事代理关系、社会保险等内容。

    1.凡本省有关企业出具的解聘及业绩证明应由材料初审部门派两名人员持证明到出具解聘及业绩证明的单位进行核查,也可发函委托出具解聘及业绩证明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正式核查证明。

    2.凡外省引进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由资质申报企业提供所聘人员业绩蓝图原件并加盖业绩所在单位设计成果专用章。

    (三)凡进行实地核查的项目,经核查后要出具专题核查报告并填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核查表(见附件),核查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及核查人员签字盖章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四)自2012年10月8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上报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时,除向行政审批大厅提供符合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所规定的相应申报材料外,还应将资质申报企业实地核查材料同时报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五)对经核查后申报材料确实存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协助提供虚假解聘、业绩证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报材料中涉及伪造、私刻公章等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规范和完善资质审核程序

    (一)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从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我厅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过程中,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资质申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在我厅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对经专家审查、实地核查和公示没有异议的企业,由我厅公布准予资质许可的通知决定。

    四、进一步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动态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及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又未及时调整,且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确保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勘察设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核查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28165289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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