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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3-11-22 浏览量:931

豫建建〔2013〕10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于12月份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29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河南省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豫建建〔2013〕15号)和《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0〕11号) 执行情况;

    (二)外省进豫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三)市、县出台的外省进豫企业管理规定是否有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外省进豫建筑企业管理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要求已在省厅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在市、县再次备案;

    (2)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

    (3)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

    (4) 要求扣押建筑企业及其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其他限制性要求等。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外省进豫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承揽业务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各地自查报告及统计表(附件1)请于11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行业自查报告报厅建筑管理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查报告报厅设计处。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认真自查。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法制意识和全局观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厅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要对现有进豫建筑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的文件、规定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要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完善规章制度。

    (二)要进一步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对外省进豫建筑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实施跟踪管理,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

    (三)切实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服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建筑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相关服务工作,认真了解我省企业在出省承揽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投诉反映给相关部门,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外出承揽业务。

    厅建管处联系人:上官玉磊  卢薇

    电话:0371-68080727  68085757

    邮箱:1010790005@qq.com

    厅设计处联系人:

    电话:韩荣华  赵盈睿

    邮箱:jst602@163.com

 

    附件:1.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汇总统计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知》(建办市〔2013〕29号)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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