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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工人未取得合格证,不得上岗!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量:1315

郑建文【2018】247号

各开发区、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文件要求,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生产、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制作、预埋、装配和灌浆等关键岗位作业的生产施工技能型产业工人以及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关键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凡从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的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生产技能型产业工人(构件制作工、预埋工等)参加由市装配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技术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不得上岗从事部品部件生产等相关工作。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装配式建筑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施工技能型产业工人(构件装配工、灌浆工等)和施工管理人员参加由市装配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装配式建筑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设计人员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培训。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审图、监理、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构件装配工、构件制作工、预埋工、灌浆工等作业行为的旁站检查,重点查验构件装配工、构件制作工、预埋工、灌浆工等的作业过程及作业记录。

  七、各级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培训记录的检查。

  八、市装配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实行统一动态监督管理。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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