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七部委联合“围剿”挂证,千万别掉以轻心!
1、只有2个月时间整改:
住建部给出2个月时间整改,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从明年2月起,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的,从严处罚。
2、这些操作都属于“挂证”
证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
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
证书信息及个人资料泄露,被中介卖给某一公司非法使用 ;
拥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证书,分别在两家单位;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证书挂靠项目或资质;
跨省:A省生活,并让A省B单位代缴社保,然后证书注册在C省D单位,D单位也在当地帮忙缴纳社保;
同省:A单位挂证、上社保,本人在B单位上班。
3、证书被强制扣留,该怎么办?
1)对扣押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从严查处。
2)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4、明年起加强考试报名审核
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3月,郑州率先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一建、二建、造价、注安考试的考生,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具体参阅后面的附文)
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5、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10-68318924
举报网址: http://219.142.101.149/web/
信函来访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213室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处
邮政编码:100037
一级建造师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10-68318963
邮箱地址:jzszhuce@163.com
信函来访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三层310室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造办
邮政编码:100037
环境保护部“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鸿炜亿家酒店902室
2.联系电话:(010)84916857
3.电子邮件:zzgl@acee.org.cn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1.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层1710室
2.联系电话:(010)66556846、66556848
3.电子邮件:renyuanzizhichu@163.com
附:
社保联网查挂证,建造师考试资格后审通过率不足20%!
一建:审核未通过140人,通过率15.5%;
一建增项:审核未通过79人,通过率33.2%;
二建:审核未通过1963人,通过率18.4%。
造价:审核未通过24人,通过率25%;
注安:审核未通过32人,通过率47.6%。
资格考试 | 通过 | 未通过 | 核查中 | 未参加审核 |
一建 | 47 | 140 | 12 | 104 |
一建增项 | 76 | 79 | 18 | 56 |
二建 | 686 | 1963 | 52 | 1020 |
造价 | 19 | 24 | 6 | 27 |
注安 | 70 | 32 | 16 | 29 |
根除挂证
从2017年起,河南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杜绝:
通过不法中介机构伪造学历证书
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
找人替考等违法行为,
郑州市在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6月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审查结果。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有: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该公司查无此人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工作经历不属实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甚至还出现,社保缴纳单位“经核实是中介机构”的现象。具体如下:
不通过原因 | 一建 | 一建增项 | 二建 | 造价 | 注安 |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 69 | 47 | 1203 | 6 | 21 |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 24 | 13 | 127 | 14 | 3 |
该公司查无此人 | 17 | 9 | 344 | 2 | 3 |
注册信息显示单位已注销 | 4 | 1 | 37 | ||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 15 | 2 | |||
工作单位不属实 | 5 | 1 | |||
提供社保网上未查到 | 1 | 0 | |||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 5 | 88 | 3 | ||
单位无施工资质 | 2 | ||||
年限不符合要求 | 4 | ||||
提供社保单与查询结果不一致 | 1 | ||||
未提供学历认证 | 1 | ||||
未在河南工作过 | 1 | ||||
不符合免试条件 | 14 | ||||
单位不配合 | 9 | ||||
工作经历不属实 | 83 | ||||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 52 | ||||
经核实为中介机构 | 6 | ||||
其他 | 1 |
(注:表中数字单位“人次”)
严惩、重处
1、未通过审查人员:
经核实考生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进行处理,并上报郑州社会信用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2、未参加审核及核查中人员:
1)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
2)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
3)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
4)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早有预兆
2018年3月,郑州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了《致执业资格考生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