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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完善监管措施防治腐败

发布日期:2026-07-08 浏览量:29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聚焦整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将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支撑。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修订草案共6章79条,围绕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实践和系统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着力完善监管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隐性壁垒,强化技术创新,提升招标投标效率,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

在完善监管措施方面,修订草案强化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增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明确招标投标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年;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作出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设置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在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方面,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对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作出规定;增加规定出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在强化技术创新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作出规定。

在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同时增加规定,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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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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