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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8-02-23 浏览量:1508

豫设协〔201520

 

 

 

各会员单位:

   根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制定《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5917

 

附件: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提高各会员单位积极性,发挥协会技术优势,搞好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工作,依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按照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成立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协会秘书处研究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产生。不另立章程,不设立分支机构;

()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均挂靠于一个同行业单位,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家委员若干;专家委员由挂靠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推荐并聘任(专家委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并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职责

() 宣传党和政府的相关方针政策;

() 搜集、整理、交流相关、相近专业的先进技术文件资料;

() 为会员单位搞好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增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 组织推广相关、相近专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技术服务,提高行业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 搭建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交流先进经验,学习推广新技术和新成果,促进行业发展;

() 接受政府委托,组织专家起草有关标准;

() 承担协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终止程序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终止,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如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的,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终止相关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成员自动解散。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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