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设协〔2015〕2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制定《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5年9月17日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提高各会员单位积极性,发挥协会技术优势,搞好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工作,依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按照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一) 成立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协会秘书处研究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产生。不另立章程,不设立分支机构;
(二)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三)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均挂靠于一个同行业单位,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家委员若干;专家委员由挂靠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推荐并聘任(专家委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并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 宣传党和政府的相关方针政策;
(二) 搜集、整理、交流相关、相近专业的先进技术文件资料;
(三) 为会员单位搞好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增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 组织推广相关、相近专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技术服务,提高行业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五) 搭建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交流先进经验,学习推广新技术和新成果,促进行业发展;
(六) 接受政府委托,组织专家起草有关标准;
(七) 承担协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终止程序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终止,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如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的,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终止相关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成员自动解散。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