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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这些失信行为会被限制工程招投标、影响保障房申请……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8-12-05 浏览量:1396

联合惩戒出新备忘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拒不缴纳社保费、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骗保等9种情形将受到32项联合惩戒;重复专利侵权、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等6种情形将受到33项联合惩戒。



这9种社保失信行为将被联惩


根据备忘录,有关部门确定的:


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将被联合惩戒。


具体来看,会被联合惩戒的有以下9种情形:


1.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 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 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 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如果发生以上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会面临32项联合惩戒措施。


包括: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实施的惩戒措施为: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这6种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将被联惩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


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


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


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具体来看,会被联合惩戒的有以下6种情形


1.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 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 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 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 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 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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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以上失信行为,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除了面临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5项惩戒措施外,失信者还将面临33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实施的惩戒措施为:



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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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shbx.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应 急 管 理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医  保  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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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zscq.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最 高 法 院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应  急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医  保  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林  草  局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药  监  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科 协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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