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新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分别从规划、建设资金、建设标准和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工程竣工等方面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建设标准和设计方面
《办法》提出,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质量安全方面
《办法》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工程验收方面
《办法》提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来源:中国勘察设计杂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