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宣传行为
告知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购房群众: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宣传、销售环节,将规划审批确定的楼栋“透空(中空)造型”作为营销卖点,对外宣传房屋交付后可通过封闭、加建等方式将该部位改造为可使用空间,同时以“超高得房率”“高赠送率”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房。
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充分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和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进行建设和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纵容购房人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对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曲解或虚假宣传。
二、购房群众在选购商品房时,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务必以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载明内容为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对楼栋“透空(中空)造型”部位实施封闭、加盖、改建或加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查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规范项目建设、销售行为及宣传内容。请广大购房群众理性购房,切勿轻信不实宣传,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