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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增补“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工程招投标改革迫在眉睫!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9-03-25 浏览量:1549

3月15日,《政府工作报告》修订版出台,经吸收代表委员意见后共修改83处,其中在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部分,补充了“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

多位工程建设领域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原则,本意是为控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如果简单机械理解并滥用“最低价”、约束机制不健全且视价格为评标的唯一要素,就容易使参与投标企业不断压低价格、形成恶性竞争。

这样一来,一些重视质量控制和成本核算的企业很容易被排除在外,而一些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重视质量的企业却中了标,自然会影响工程质量。

被滥用的“最低价中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不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显然,“最低价中标”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由于“最低价中标”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省事”“避嫌”,在对相关项目进行招标操作的过程中,纷纷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做法。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总工程师田春艳日前表示:“如果投标方不顾成本,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在利益的驱使下,就容易导致后期出现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同时,还容易出现安全事故以及引发建筑工人讨薪等,影响社会稳定。”

田春艳进一步指出,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原理,一家单位采用极低价格中标,很快就会使整个区域或行业内的其他企业效仿,而真正讲究诚信、重视质量、不断投入提高科研技术水平的企业就会处于不利状态,甚至无法生存。长此以往,健康的市场秩序将被严重扰乱,不利于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中铁四局集团总经理王传霖也认为被滥用的“最低价中标”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正当竞争。“一旦出现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性竞争,部分企业势必会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规方式来降低成本,这样一来,必然会影响工程的品质。”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第二事业部总经理曹艳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虽然有综合评分法,但现实中很多业主为了利益最大化,还是会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从业主一方考虑看似是合理的,但如果约束机制不到位,就会导致参与投标环节企业间形成恶性竞争。”


完善招投标制度迫在眉睫

为防止“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危害,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发布的《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提出,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推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以此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2018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839号建议的答复》中进一步表示,“最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在实践运用中经常被滥用和错用,加上诚信体系不健全和标后合同履约监管不到位,导致低价低质、弄虚作假等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发改委方面表示,目前正在牵头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拟从严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情形、赋予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予以核实的责任、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遏制实践中滥用和错用“最低价中标”以及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很明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时关键的一点是“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但这一关键规定并没有得到执行,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无法评判是否低于成本价,反而是单纯看报价,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田春艳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干脆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或其他科学的评标办法。同时,对从招标到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加强监督,保证招标公开、规范;完善招标过程中的问题追责机制。

一位在中国政府网上留言的网友也建议,应以成本价加上合理的行业平均利润为基础价,并综合考虑信誉、业绩、管理、技术等指标。同时要加大交叉或异地稽查力度,保证工程领域招投标文件资料与现场实际施工的情况相吻合。

“‘最低价中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否完全取消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连嘉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臧维力向记者表示,对于那些较为简单、容易控制质量的工程,可以选择“最低价中标法”;但对于工艺复杂或将对百姓民生产生长远影响的工程,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样有助于保证工程质量。

王传霖则建议尽早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探索实践,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使“最低价”与市场价相协调。同时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业成本价格体系和监督约束机制,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严惩那些为自身利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在中标后以次充好的企业,为招投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人民日报》原标题: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制度可谓‘简单粗暴’。只要‘最低价中标’原则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百年老店!”四川仟坤集团副总裁周述军说。

记者近日在江苏省的苏州和无锡、湖北省的武汉和宜昌、四川省的成都和德阳,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一、危害较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

一套自动售检装备,中标价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30%。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让不少企业无奈的招标现实。

“现在很多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大型央企牵头招标,往往是最低价中标,压价非常严重。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500万至550万元,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350万元。从设备集成商到材料供应商,压力都非常大。” 国内份额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供应商——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鑫说。

企业反映,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最低价中标”原则。然而,“最低价中标”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

袁鑫也表示,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廉、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的产品来投标。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卫红坦言,“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郭尧尧表示,“最低价中标”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我们研发费用高,定价自然就高,尽管药效好,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强表示,“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我们曾去浙江竞标一个项目,招标方就要求是‘最低价中标’,根本不要求品质和运营。这样的招标制度,怎么能有转型升级?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

“包括‘最低价中标’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说。

二、为何“风行”

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那么这个企业“人人喊打”的“最低价中标”,从何而来呢?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因为你不搞低价,审计可能会审你!现在大力反腐,谁敢采购高质但高价的?虽说这完全是两回事,但别人都是‘最低价中标’,就怕咱有时候说不清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平说。

张智也表示,尽管现在政府采购只重视价格有客观原因,即产品质量只有使用起来才能检验,但更重要的还是“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严昌龙介绍,很多产品,例如电缆的质量检验检测并不难,但像奥凯这样的劣质产品却能拿到质量监管部门的合格报告,说明有关部门质量监管还有漏洞,执法力度还不够。“无论哪种评标方法,送检和抽检必须严格执法,市场的公正和监督不能缺位,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自从奥凯电缆出事后,质监部门加大了抽检力度,我们周围很多不合规的小企业马上就关门了。”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地恶性竞争。

“招标法明明要求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为啥会有人亏本竞标?因为没有人去核算合理成本。”王平说。

严昌龙透露,我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招标方对招标产品性能并不了解,只能谈价格。“我们竞标一些国外或外资企业的项目,招标方会对产品原材料配比、产品结构等进行详尽要求,甚至根据你的设计图进行议价,优质优价,而国内这样的招标很少。”

三、不应延续

企业建议,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模式”

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中国人常强调价廉物美。其实,中国制造到了现阶段,更应强调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产品,投入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低价的呢?要强调优质优价,不要再延续‘最低价中标’的传统。”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夏亚芳说。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如果继续拼价格,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会有话语权的。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涛说,如果以政府和国企主导的招投标继续沿用“最低价中标”,可能会逼着制造业走外延性扩张的老路。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像我们专门做高精尖产品的企业很难参与政府招投标,因为一些地方和国企在采购中,只要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往往更偏向于价格。可是如果是自己家里装修采购,我们会忽视质量、优先选择最低价的产品,还是优先选择质量、功能最好的,再考虑价格呢?这还是个责任问题。”四川西加云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新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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