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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会关于统一规范分支机构运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09 浏览量:58

各分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规范各分支机构运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不再保留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称谓,原秘书长岗位称谓统一调整为“执行副主任委员”,原副秘书长岗位称谓调整专项召集人。

三、协会将同步更新网站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等的相关信息。

四、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专项用于该分支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五、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六、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协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协会印章,原印章(含电子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2026年9月23日    

 

豫建设协〔2026〕43号 关于统一规范分支机构运营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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