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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7-05-18 浏览量:1181

豫设协201717

 

各省辖市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学会):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经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坚持合法经营、平等竞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公约第八条规定,成立行业自律委员会,制定管理办法,组建专家库,现将推荐成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负责对行业自律公约进行监督管理及对违约企业的调查处罚。

 

二、人员要求

 

1.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

 

2.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3.在各市勘察设计行业有一定的公信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三、推荐名额

 

郑州市5-7人,洛阳市2-4人。其他省辖市1-2人,由各市协会初审后统一上报。

 

四、人员聘任

 

经行业协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公告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

 

五、上报材料及时间

 

1.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推荐表(见附件);

 

2.请各地市协会于2017年6月10日前上报至协会秘书处,电子版可直接发至邮箱。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晓霞

 

 话:0371-69153922

 

 箱:ygcsjxh@126.com

 

 

 

附件1: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2: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推荐表

 

 

 

2017年5月12日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坚持合法经营、平等竞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约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是设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群众性组织,自律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协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自律委办公室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主任委员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三条 自律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四条 自律委会议应由不低于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自律委的成立应在行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自律机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六条 自律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行业自律公约进行监督管理及对违约企业进行调查、处罚;自律委办公室负责对专家的组织安排及对被处罚企业的调查、复议等工作。

 

第七条 自律委办公室依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行规、行约进行公开、公正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自律委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省内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三)在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有一定的公信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自律委成员的选聘由各省辖市同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协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并根据需要补聘、解聘。

 

第十条 调查程序

 

    (一)受理个人或单位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事项的举报,举报应以书面形式,个人的应署名,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并附联系方式;

 

    (二)自律委办公室自受理举报材料后,应在10日内组成调查组对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调查期间,各省辖市同业协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调查完成后,调查组应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自律委办公室;

 

    (五)经自律委办公室研究确认后,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处罚企业,企业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或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六)自律委办公室与调查组共同对企业陈述或复议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上报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七)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将正式发文通报或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声明回避:

 

    (一)、曾在当事单位工作过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当事单位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

 

第十二条 调查时限,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遇有复杂疑难事项,经自律委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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