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件通知 协会工作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关于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日期:2017-01-22 浏览量:1026

 

豫设协20173

 

各省辖市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学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为减少因矛盾积累导致各种纠纷扩大化、复杂化和尖锐化,规范通过调解方式及时、简便、专业、公正地解决勘察设计行业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协会第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成立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7119

 

 

附件: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减少因矛盾积累导致各种纠纷扩大化、复杂化和尖锐化,规范通过调解方式及时、简便、专业、公正地解决勘察设计行业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是设立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内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协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调解委办公室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三条 调解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四条 调解委会议应由不低于三人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调解委的成立将对减少和化解合同纠纷,保护勘察设计企业权益,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六条 调解委办公室对涉及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纠纷,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第七条 调解委办公室依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应的产业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八条 调解必须坚持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调解委尊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调解委办公室由资深律师、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院校教授等精通法律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知识、道德品行良好的省内外资深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办公室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 调解委办公室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调解委办公室对于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调解委办公室对协会成员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办公室与各省市勘察设计业协会、产业部门勘察设计协会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协调和业务交流。

第十六条  调解委办公室与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进行业务交流,建立“诉调”对接、“裁调”对接、联合调解的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由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从行业协会内选择初定,经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核并报民政厅备案,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当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协会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协会向其原聘任单位出具证明,建议原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八条 调解程序:

(一)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解委应当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查清事实是调解的前提条件。

(二)组织调解。处理纠纷时,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如果有必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调解会议以协助调解。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消费纠纷,还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三)依法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委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现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印章。对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五)调解不成的,也应制作笔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办公室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印章。

第十九条 负责调解纠纷的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一)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纠纷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协会负责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其他人员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 调解工作一般应遵循公开调解原则,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书无效;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违反政策;

(三)违反回避等调解程序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程序性规定,可能影响纠纷公正调解的。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调解委办公室应建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将有关纠纷材料,交送至纠纷处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调解纠纷,应当自受理纠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复杂疑难纠纷,经调解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五条 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事指南 下载中心 电子图纸 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